【Yan】評論
第二百六十四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第二百六十五條(不安抗辯權) ...
【Jenny Yeh】評論
窮困抗辯 民法418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obailai】評論
A.民法沒有B.不安抗辯:訂約後顯形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