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下列有關著作人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著作人格權僅得由著作創作人享有
(B)著作人格權為永久保護
(C)公開發表權僅保護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
(D)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其有配偶者,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由該配偶請求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87056
統計:A(275),B(96),C(414),D(81),E(0)

用户評論

【用戶】Eric_Ch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轉貼自Melissa 高一下 (2016/06/23 15:16) 42    研究很久.....著作人格權由著作人享有 著作"創作人" 可以在事前透過約定將"著作人地位" 由別人取得所以非僅著作創作人享有參考以下股歌到的訊息有錯請指正 這題目真的很......不僅國文要好, 而且要非常深入研究著作權法考試時沒有時間多想, 就用刪去法吧雖然,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在第十一條之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第十二條之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直接以契約約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為著作人之情形,並不是著作人格權之讓與,而是由雇用人或出資人在雇用契約或出資契約中,直接以原始取得方式,取得著作人地位,而不是著作人完成著作後,再將著作人格權讓與給雇用人或出資人。

【用戶】Po-Jen (已上岸)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參照 著作權法 第15條公開發表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以下擷取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賴文智律師所編著的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辦公室涉及著作權疑義解析中 引自賴律師之見解公務員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若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的範圍,如:憲法、法律、命令、公文或相關的翻譯或編輯物、依法令舉行考試的試題等,根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不存在「著作權」,自無庸探討著作權歸屬的問題,當然,政府機關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如果公務員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並不是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受保護的客體時,仍然會受...

【用戶】堅持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看不懂C 請問C為什麼對? 謝謝

【用戶】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一、公開發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