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7有關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比例原則又稱為禁止過度原則(B)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稱為衡量性原則(C)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又稱為必要性原則(

【評論內容】

適當性: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衡量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的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必要性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評論主題】44民法有關婚生子女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B)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視為婚生子女(C)子女的受胎期間係以該子女的出生之日起

【評論內容】

第 1062 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C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

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B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D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

【評論主題】42有關犯罪成立要件,下列何者不須於行為時即已存在?(A)構成要件故意 (B)行為客體 (C)行為主體 (D)因果關係

【評論內容】

Aspen Chiu

Aspen Chiu 高一下 (2016/07/02 16:47) 44    

某甲(行為主體) 去某乙家放火(行為客體) 

之後 火勢延燒 造成鄰人A死亡(因果關係--非行為時存在)

【評論主題】41關於數罪併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宣告多數沒收者,分別執行之(B)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C)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D)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

【評論內容】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原本第九項A刪除

【評論主題】38下列有關著作人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著作人格權僅得由著作創作人享有(B)著作人格權為永久保護(C)公開發表權僅保護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D)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其有配偶者,著作人

【評論內容】

轉貼自Melissa 高一下 (2016/06/23 15:16) 42    

研究很久.....

著作人格權由著作人享有 著作"創作人" 可以在事前透過約定將"著作人地位" 由別人取得

所以非僅著作創作人享有

參考以下股歌到的訊息

有錯請指正 這題目真的很......

不僅國文要好, 而且要非常深入研究著作權法

考試時沒有時間多想, 就用刪去法吧

雖然,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在第十一條之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第十二條之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直接以契約約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為著作人之情形,並不是著作人格權之讓與,而是由雇用人或出資人在雇用契約或出資契約中,直接以原始取得方式,取得著作人地位,而不是著作人完成著作後,再將著作人格權讓與給雇用人或出資人。

【評論主題】37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之規定,於臺灣地區外,因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又其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期限,下列何者正確?(A)門診、急診治療當日

【評論內容】

第55條(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條件)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一、於臺灣地區內,因緊急傷病或分娩,須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 

  二、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其核退之金額,不得高於主管機關規定之上限。 

  三、於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並已繳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其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自墊醫療費用。 

  五、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自行負擔之住...

【評論主題】35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如何處理?(A)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人不得追還,但應對投保單位加以裁罰(B)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

【評論內容】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及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勞保局)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已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評論主題】34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有下列那種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雇主得拒絕?(A)因公司虧損導致必須大量裁員,但仍須給付資遣費(B)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前,雇主即表示不再給予復職(C)雇

【評論內容】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上述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受僱者,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評論主題】32下列何者不屬於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所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A)立悔過書 (B)登報道歉(C)完成戒癮治療 (D)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A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

    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

    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C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D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

【評論主題】29下列何者非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構成要件要素?(A)公務員現為受賄罪之被告(B)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C)公務員曾經

【評論內容】2011年於《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增列第6-1條,規定涉及特定罪嫌之公務員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評論主題】21下列何項情形,法院不得因妻之請求,宣告將法定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A)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三個月時(B)夫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C)夫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D)夫因不當

【評論內容】

第 1010 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C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B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D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A,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評論主題】13有關上訴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二審上訴程序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例外許可提出(例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B)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

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評論主題】10在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加害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時,加害人須擔負民事賠償責任。下列何者不在民事賠償責任範圍內?(A)殯葬費用 (B)對第三人之法定扶養費(C)精神慰撫金 (D)喪失或

【評論內容】本題需注意  肇事行為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192搭配194 (被害人死亡)第 192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A)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B)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精神方面的創傷),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C)

193+195(被害者存活時才討論)

第 193 條(被害者存活) (D)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題被害人當場死亡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

【評論主題】20 全鍾燮(J. Jun)探討決策制定之設計,強調權力應以「政治的知識」為基礎,此係下列何種設計之主張?(A)理性設計 (B)漸進設計 (C)滿意設計 (D)效率設計

【評論內容】禮記(理性設計-技術) 見證(漸進設計-政治) 色澤(社會設計-責任) 刪除

【評論主題】50 下列那位學者著有《正義論》一書,提出兩項正義原則及其適用優先順序?(A)韋伯(M. Weber) (B)威爾遜(W. Wilson) (C)羅爾斯(J. Rawls) (D)哈特(D. Hart

【評論內容】羅爾斯嘗試用社會契約的衍生方式來解決分配公正(Distributive justice)的問題,由此產生的理論被稱為"Justice as Fairness"(以公平體現的正義,或略作公平即正義),理論導出了他的正義兩原則:自由原則和平等原則。其中平等原則詳細表述爲機會均等原則和差別原則。

【評論主題】9. 請問下列程式的執行結果, 有 ______________ 個星號?

【評論內容】貢獻與滿足的平衡:人員之所以願意為組織貢獻所能乃是組織能給予他各種滿足(例如:物質、精神方面)。所以貢獻、滿足是相對的,因而組織的生存、發展有賴於確保貢獻和滿足的平衡。從組織的觀點來看誘因包含: 一、物質 二、名望、個人權力 三、所追求的物理工作條件 四、心理上的享受 在討論各個誘因的關係時,巴納德認為維持生存以上的物質報酬只能對少數人有用,大多數人不會為了一些物質報酬而貢獻更多。

【評論主題】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一女丙,甲嗣於民國(下同)91 年 9 月間死亡。經查甲與前妻生有丁、戊、庚三名子女,甲生前為自書遺囑,寫下「本人所有全部財產(A 地與 B 屋),由丁、戊及庚平均取得」之遺囑

【評論內容】行政三聯制係蔣中正先生在抗戰期間於戰時首都重慶所提出的。蔣中正先生認為過去行政上不注意計畫、執行、考核三者聯繫上的作用,以致發生下列三個缺失:第一,各計畫不能集中在一個大原則下制定,彼此不相關聯,失其輕重緩急。第二,計畫與執行各自獨立,未注意人、事、時、地、財、物的關係,導致執行效果不佳,甚至無法執行。第三,執行後很少有科學的嚴密考核,無法評估已執行工作的質與量。為了糾正以上的缺憾,乃提出了行政三聯制,俾做為國家建設的基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