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_Chen】評論
第 1010 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C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B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D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A,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BASEDIO】評論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用分別財產制這是在保護債務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