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有關上訴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二審上訴程序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例外許可提出(例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B)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C)上訴人僅得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其不服之理由上訴第三審
(D)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7442
統計:A(116),B(623),C(133),D(114),E(0)

用户評論

Eric_Chen】評論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