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ng】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法律的四種名稱 1.法-如民法 2.律-如戰時軍律(以廢止) 3.條例-如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 4.通則-如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孔令傑】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