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ric_Ch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上述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受僱者,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用戶】Shian Mi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題目問得拒絕法條說不得拒絕怎麼我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