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可與醫療院所所在地的醫師公會等團體提出申請調解
(B) 可親自與醫院及醫師進行磋商
(C) 可提起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
(D) 於提起刑事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7851
統計:A(28),B(103),C(47),D(199),E(0)

用户評論

【用戶】莊哲銘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因為法院只接受訴訟 調解要去調解委員會 這

【用戶】蔡家熏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向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可向醫療院所所在地的衛生局、醫師公會或消費者 權益團體提出調解申請。

【用戶】jerry19971003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D) 於提起刑事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刑事案件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前者可調解;後者不可調解。如:跌倒評估為高危險的住院病人跌倒受傷,主護可能涉及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乃論),是可以調解的;主治錯誤的處置導致病人死亡可能涉及業務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不可調解,經檢察官公訴或被害人自訴。D選項條件不夠嚴格(刑事含公訴與自訴),雖並非完全錯誤但是四個選項中「最不正確」的,另外所謂調解是可在法院進行的,問題不在法院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