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ul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再審 參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二十七條 (聲請再審權人-為受判決人利益 )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第四百二十八條 (聲請再審權人-為受判決人不利益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