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in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現行〈公文程式條例〉規定第六條 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 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第七條 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除會計報表、各種圖表或附件譯文,得採由左而右之橫形格式外,應用由右而左直行格式。第八條 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第九條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第十條 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兩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第十一條 公文在兩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