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9.下列有關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向公務員交付賄賂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向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C)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行賄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貪污治罪條例處罰
(D)對於香港之公務員給予饋贈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2449
統計:A(9),B(7),C(33),D(122),E(0)

用户評論

【用戶】王顗溱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1條(行賄之處罰)nn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