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評論
法規名稱:政府採購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第 76 條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A)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D)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第二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3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法規名稱:採購申訴審議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第 3 條(B)廠商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四、證據。五、申訴之年、月、日。======法規名稱: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第 20 條(C)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審議判斷指明原公開評選程序違反法令者,主辦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申訴人得向主辦機關請求償付其申請、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