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朱中正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社會救助法 第 9-1 條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n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n市)主管機關。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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