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ta0406】評論
本票應記載事項,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可分為下列絕對應記載事項與相對應記載事項二項:(一)絕對應記載事項:此類事項若未依規定記載,票據無效。1.表明本票文字。2.一定金額。本票金額原則上並無限制,惟若本票為見票即付,且未記載受款人者,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六項規定,其金額不得少於五百元。3.無條件支付。4.發票年、月、日。5.發票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