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191條 (擬制合意停止)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關於停止訴訟之裁定,不得抗告 -得抗告。(B)當事人得合意停止訴訟,不變期間亦停止進行 -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C)合意停止訴訟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D)合意停止訴訟後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者,以三次為限-1次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0683142&dostatus=&noslave=1&exp=100#ixzz4elutSV6Q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停止訴訟之裁定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得抗告合理。(B)不變期間要有天災地變等級事變才有影響(聲請回復原狀)。(D)法官也是人,不要三戲法官,一而再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