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其肇事原因不明送鑑定,當事人違規行為舉發期限?
(A)違規行為成立日 2 個月內
(B)違規行為終了日 2 個月內
(C)鑑定終結之日 2 個月內
(D)鑑定終結之日 3 個月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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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Ha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五十四、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 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日起,逾二個月不得 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原因不明,已 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 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用戶】Ha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五十四、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 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日起,逾二個月不得 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原因不明,已 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 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