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ih Han Che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第61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34 條第1項規定如下: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