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nner】評論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七、決標程序(五) 機關對於採購評選委員會違反採購法之決議,不得接受;評選結果如有需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採購法第48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