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ヽ(✿゚▽゚)ノ加油加油】評論
A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 二、直轄市長為15天。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 (鎮、市)長為10天。 四、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5天。B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達當選票數1/3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30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C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各組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的領取,內政部表示,如果是由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其補貼費用,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是由推薦的政黨領取,而非由候選人自行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