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債之發生原因?
(A)清償
(B)契約
(C)抵銷
(D)混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2637
統計:A(50),B(1101),C(8),D(9),E(0)

用户評論

lkjjasd si】評論

債之發生原因: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