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3 條 (使用文字之準則)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用戶】Henry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