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機器腳踏車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A)五十公里。
(B)四十公里。
(C)三十公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00752
統計:A(40),B(62),C(16),D(0),E(0)

用户評論

乂刁蠻教主乂】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行車速度,依速限...

】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行車速度,依速限...

梨子015】評論

第 93 條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