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如題意申報乙的遺產稅就無遺有配額無法扣除445萬,但如申報甲的遺產稅就有445萬的扣除額。
【jason-dk.huan】評論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為50萬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27 ( ) 父甲母乙二人及長子丙因意外事故,同時罹難,遺有已成年繼承人次子丁、三子戊等二人,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順序為甲、乙、丙,則申報被繼承人乙的遺產稅時,繼承人扣除額若干? (A)90萬元 (B)135萬元 (C)535萬元 (D)580萬元。[遺17、84年12月21日台財稅第842150681號函]修改成為127 ( ) 父甲母乙二人及長子丙因意外事故,同時罹難,遺有已成年繼承人次子丁、三子戊等二人,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順序為甲、乙、丙,則申報被繼承人乙的遺產稅時,繼承人扣除額若干? (A)50萬元 (B)135萬元 (C)535萬元 (D)5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