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卉】評論
第五十七條(鄉(鎮、市)公所之首長及一級主管)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Lillian Wu】評論
請問c是錯那個"各"一級主官嗎?因為不是各一級(每個的意思),而是除了人事,政風以外,玩文字遊戲?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樓上妳答對囉!就是錯在「各」一級。
【黃淑華】評論
一級主管非首長任命的如下。直轄市:主人警政。縣市:主人稅警政。鄉鎮市:主人政。(主:主計。 人:人事。 警:警察。 稅:稅捐。 政:政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