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可發起「緊追權」的水域,下列何者屬之?
(A)內水
(B)領海
(C)鄰接區
(D)專屬經濟區
(E)大陸架

參考答案

答案:A,B,C,D,E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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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heng】評論

第一一一條 緊追權一、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和規章時,可對該外國船舶進行 緊追。此項追逐須在外國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國的內水、群島水域、領海或鄰接區 內時開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斷,才可在領海或鄰接區外繼續進行。當外國船舶在領 海或鄰接區內接獲停駛命令時,發出命令的船舶並無必要也在領海或鄰接區內。如果外 國船舶是在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鄰接區內,追逐只有在設立該區所保護的權利遭到侵犯 的情形下才可進行。二、對於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或大陸礁層上,包括大陸礁層上設施周圍的安全地帶內,違反沿 海國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包括這種安全地帶的法律和規章的行 為,應比照適用緊追權。三、緊追權在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第三國領海時立即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