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下列何者不屬於應記載事項?
(A)處分相對人之姓名
(B)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C)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D)處分相對人之籍貫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79916
統計:A(13),B(37),C(60),D(5367),E(0)

用户評論

【用戶】Lina Rain L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用戶】Frank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程96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