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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1 新湖公司97年境內所得200萬元,美國分公司所得100萬元,已在美國繳所得稅20萬元,新湖公司因分公司所得,在台灣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A)25萬元(B)24萬元(C)5萬元(D)4萬元代號:3506頁次:4-2修改成為11 新湖公司97年境內所得200萬元,美國分公司所得100萬元,已在美國繳所得稅20萬元,新湖公司因分公司所得,在台灣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A)25萬元(B)24萬元(C)5萬元(D)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