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法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多久?
(A)三個月
(B)半年
(C)一年
(D)兩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3631
統計:A(8),B(33),C(117),D(21),E(0)

用户評論

Betty】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