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朱】評論
行政訴訟,原採二級二審制,由人民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以最高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惟100年間行政訴訟法修正後,改採三級二審制。所謂三級係指公法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此三個不同層級之法院所管轄;二審則係指公法事件,均以二審終結。屬於通常程序之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以最高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另屬於簡易事件、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則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
【lilac】評論
(101)年9月6日起,由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於全國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審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相關保全證據、保全程序事件等。
【jennifer91016】評論
補充:三級三審-一般民、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