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重新排版一下,謝謝Si-Yu Lai 大分享: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