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ria】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58條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阿密特】評論
記:不是選舉出來的長官,就是官派的
【OvO】評論
地制法前為山地鄉改制為區,該區區長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