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ei-106戶政普考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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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照現行的移民法是不是應該改成收容替代處分呢?參考第38條的規定: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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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受收容之外國人無法遣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如何處理?(A)廢止收容處分 (B)撤銷收容處分 (C)註銷行政處分 (D)停止收容處分修改成為受收容之外國人無法遣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如何處理?(A)收容替代處分 (B)撤銷收容處分 (C)註銷行政處分 (D)停止收容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