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phia】評論
因為難以期待犯罪嫌疑人做出對自己不利之陳述所以自白與事實不符是天經地義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567號判決要旨:(警訊筆錄如實登載不實,不成立本罪)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至於警察人員製作訊問筆錄,其目的僅在記載訊問內容與受訊問人之供述內容而已,負責製作該筆錄之警員,縱令明知該受訊人供述之內容不實,仍有按其供述內容予以記錄之義務,自不得以明知受訊人供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仍予記載,即令其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