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A)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債權人有選擇權 民法第208條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B)數宗給付中,有給付不能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部分 民法第211條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C)由第三人為選擇時,無須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第 209條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以上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