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至遲於幾個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A)12 小時
(B)24 小時
(C)36 小時
(D)48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9815
統計:A(88),B(2855),C(30),D(165),E(0)

用户評論

蔡小亘】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 (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Chun Jen Wan】評論

這題若有注意時事,新聞有時候會講到…

Ray Liu】評論

參考 憲法本文第8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