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ffrey Chow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第 143 條 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一 船舶被捕獲時。二 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三 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四 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而委付是推定全損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