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74 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時,下列何者非行政法院應為之裁判方式?
(A)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B)原告之 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C)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D)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
統計:A(6),B(71),C(2),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Mim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D)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C)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A)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