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1969 年 5 月 23 日訂立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提到「強制規律」的概念,「強制規律」又被稱為「絕對法」(jus cogens),依照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意見,禁止奴隸買賣和滅絕種群等公約都是國際法上的「絕對法」;另一方面,赫爾辛基安全和合作會議是 1815 年維也納公會(Congress of Vienna)之後在歐洲舉行的最重要大型國際會議;然而 1975 年 8 月 1 日簽字的《歐洲赫爾辛基安全和合作會議最後議定書》形式卻是採用君子協定方式,因而被公認是一種「軟法」。由上述兩個例子看來,「絕對法」和「軟法」是不同的國際法概念,試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學者意見,分析說明「絕對法」和「軟法」的意義及效力有何不同。(25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