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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釋字第 613 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通傳會委員「由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各政黨(團)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推薦」之規定、同條第三項「審查會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日內,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應於接受推薦名單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本項審查應以聽證會程序公開為之,並以記名投票表決。立法院對通傳會有某種程度上的人事決定權
【林宗佑】評論
最佳解錯了吧,那是違憲的決定方式現在二級獨立機關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