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契約之解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訂立保險契約或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B)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C)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5 天不行使而消滅
(D)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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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YU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6 條前條解除權之★★...

【用戶】fighting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EN★ 16 ...

【用戶】黃阿魚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5 條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第 16 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用戶】高念安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C) 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5 天不行使而消滅→一個月

【用戶】YU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6 條前條解除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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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EN★ 16 ...

【用戶】黃阿魚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5 條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第 16 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用戶】高念安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C) 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5 天不行使而消滅→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