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智】評論
三分之一
【liumon1000】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持股有變動之情事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投信投顧公會彙報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是時發生之日起兩日內公告,向金管會申報並抄送投信投顧公會。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只下列事項:1.存款不足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勢。2.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3.變更公司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4.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關係人指(1)本人為自然人,指其配偶、二等親之血親及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2)本人為法人,只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