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依《民法》規定,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 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係指下列何種權利?
(A)普通地上權
(B)區分地上權
(C)農育權
(D)不動產役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2304
統計:A(118),B(64),C(6),D(489),E(0)

用户評論

【用戶】WE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832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第 841-1 條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第 850-1條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