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Chi Kuo】評論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魚】評論
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第 18 條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一、園長。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
【魚】評論
名 稱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第 2 條 符合下列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 一、現職幼兒園之教師或教保員。 二、具下列各目之一之服務年資三年以上: (一)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 (二)幼稚園教師。 (三)托兒所教保人員。 前項第二款服務年資之證明,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