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綿寶】評論
(A)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B)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C)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另依本法細則第23條,消防指揮人員、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本法第20條、第23條劃定警戒區後,得通知當地警察分局或分駐派出所協同警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