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桃園縣災害防救會報之委員可從下列哪些對象派兼或聘兼?
(A) 縣府農政單位首長
(B) 縣境軍事機關代表
(C) 縣府社政單位首長
(D) 國立中央大學具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教授
(E) 縣內電子產業廠商代表

參考答案

答案:A,B,C,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海綿寶】評論

依據災防法第9條: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