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mia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180 條出水口及送水口,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 降機間等(含該處五公尺以內之處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 ,且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二、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 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 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其箱面短邊在四十公分以上 ,長邊在五十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 上。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三、在屋頂上適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