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cle】評論
怪怪的??
【zoidoe77】評論
有人知道這項規定在第幾條裡面嗎?我怎麼都找不到....
【李玫】評論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