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genitic】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 (差別待遇之舉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米妮】評論
請更改答案為A或C或AC均給分謝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C
【Grace Huang】評論
負舉證責任:======法規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第 31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第 38 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