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逾期放款除經協議分期償還並依約履行者外,應於何時轉入催收款科目?
(A)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
(B)積欠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
(C)積欠本金超過清償期三個月
(D)積欠利息未超過三個月,惟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6872
統計:A(114),B(19),C(15),D(31),E(0)

用户評論

【用戶】sloosloo1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 

【用戶】sloosloo1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二)上該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 6 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所稱之「清償期」起算點,應依同辦法第 7 條第 5 項之規定,以銀行通知債務人加速到期日為清償期起算點,而非以帳務上預定還款日為基準;另但書所稱之「協議分期償還放款」,指全部之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不限於符合同辦法第 7 條第 2 項免列報逾期放款之協議分期償還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