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劍鶯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七 條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規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 二、依規定向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三、依規定改敘薪級。 四、協助進修、研究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五、列為聘任之參考。 六、列為校長、主任遴(甄)選之資績評分條件。七、進修、研究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師或服務學校業務有貢獻者,依規定核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前項第六款之規定,以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限。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其他獎勵規定。